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 葉哲宏 受刑人 葉振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851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為葉振嘉父親,因兒子在越南無法回來,也沒辦法轉錢回來,我身上也沒錢幫他代繳,只能請檢察長能夠再延緩執行。他(即葉振嘉)有說7月份越南那邊可能就開放可回來,現因武漢肺炎飛機沒飛,希望檢察長再給一次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父,除經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並有聲明異議人於該狀「具狀人」欄之親筆簽名為憑,復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考,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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