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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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詹子嬣
詹倪爾 兼前2人法定代理人 鄭若男 附民原告 鍾梅珠 附民被告 蔡正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8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