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郭中芝 代理人 吳靖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股票,又聲請人因於民國99年12月9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
0年度司催字第513號、第514號公示催告,並分別刊登於
100年6月1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3號、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11日分別刊登各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年1月11日為止各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一:101年度除字第178號(100年度司催字第5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D0000000-0│股票│1│1000│││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00│││2│││││││├─┼───────────────┼──────────────┼────┼───┼────┼───┤│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32│││3│││││││├─┼───────────────┼──────────────┼────┼───┼────┼───┤│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46│││4│││││││└─┴───────────────┴──────────────┴────┴───┴────┴───┘┌──────────────────────────────────────────────────┐│附表二:101年度除字第178號(100年度司催字第5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1│││││││├─┼───────────────┼──────────────┼────┼───┼────┼───┤│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80│││2│││││││├─┼───────────────┼──────────────┼────┼───┼────┼───┤│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53│││3│││││││├─┼───────────────┼──────────────┼────┼───┼────┼───┤│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