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勝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57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交簡字第44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勝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已與告訴人 張麗瓊 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00年12月26日調解簡要紀錄、同年月28日調解筆錄及101年2月3日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573號被告鄭勝歷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142巷4弄28
號現居高雄市○○區○○路43之2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勝歷於民國於民國99年5月21日13時5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高雄市○○區○○路右側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二苓路與忠德街7巷14弄路口時,適蘇○○(少年;年籍詳卷)與其友人騎乘腳踏車沿高雄市○○區○○路左側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逆向行駛於二苓路,鄭勝歷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其已看見蘇○○之友人違反規定先行騎腳踏車自對向車道貿然進入忠德街7巷14弄後,鄭勝歷竟疏未注意蘇○○違反規定自對向車道進入忠德街7巷14弄,因而閃避不及而騎乘上開機車撞擊蘇○○所騎乘之腳踏車,造成蘇○○人車倒地,受有左大腿深部撕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蘇○○之母 張麗瓊珠 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之犯行,辯稱:係蘇○○與伊同學相追要過馬路,伊看到蘇○○之同學先過去,蘇○○騎在後面,伊剎車不急就撞到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雖以上開之詞作抗辯,惟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而被告既承認 伊有 看到蘇○○及其同學相追,且其同學先右轉,蘇○○再過去等情,顯見,被告已看見蘇○○之同學已違反交通規則,則其應注意蘇○○之腳踏車行進狀況,故本件蘇○○雖有違規行車之事實存在,然被告卻未採取注意之安全措施,致2車發生碰撞事故,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注意義務之情事甚明,且其過失與蘇○○之受傷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檢察官鄭博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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