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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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德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德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應更正「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5分許,」及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第9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編號三證據清單、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
」均應補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前淨重0.617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原係為供自己施用,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且僅因此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裁定送觀察勒戒,前未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任何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持有毒品之時間甚短、數量非鉅,暨其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17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乙節,有該院10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1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之毒品器具(吸食器)1組,則為被告因無證據證明與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383號被告莊德榮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4巷78弄1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德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12日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中山路交接處,以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林仔 」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路211號(肯德基二樓),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莊德榮於100年7月12日凌晨3、4時許在其住處內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行聲請觀察、勒戒)。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莊德榮於警詢及偵查│被告莊德榮於100年7月12日│││中自白│凌晨3、4時許在其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又於100年7月12日早上10││││時30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1包而非法持││││有之,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扣案之毒品檢驗後係第二級│││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佐證被告莊德榮上揭持有第│││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驗後淨重0.608公克)│實│└──┴───────────┴────────────┘
二、核被告莊德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檢察官何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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