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安娣
相 對 人 林櫻頻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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