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柯宥絮莊憶騰 之繼承人
莊品嫻 即莊憶騰之繼承人 莊綺軒 即莊憶騰之繼承人 莊宇緯 即莊憶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莊憶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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