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 黃雲雄
黃彥憲李秋美 黃一正 黃意雯 黃彥樺 被上訴人 蘇文旭
蘇加均 蘇儀 蘇名毅 蘇吳麗純 蘇容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
8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6,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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