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 陳仕偉 即 陳世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讓與通知書與收件回執為遷移不明,故請重新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與收件回執(需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