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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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春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郭玉梅 、 徐玉成 、 潘玉池 、 潘玉金 及陳美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因此,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9,017元(計算式15758.85×1400×2480/16050=000000
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