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宇文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有二人,上訴人係針對何位原告之請求部分提起上訴尚有未明,且上訴人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