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31435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964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3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1271號、第28745號、第2966
6號、第21313號、第3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羽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柏羽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
9日經員警以現行犯查獲擔任車手提領款項後,竟於翌日由檢察官釋放後,隨即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前搭乘同集團成員駕駛之車輛離開,並繼續擔任車手提領款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羈押,嗣於108年1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並審酌被告自
107年7月間加入詐欺車手集團後,以相同方式與 游智浩 等集團成員先後提領被害人 邱福妹葉許金梅陳若蕎 、王煒博、 尤建翔 等人遭詐騙之款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107年度第24458號起訴書、第107年度偵字第21271號、第28745號追加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29666號追加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21313號、第32097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佐,足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而被告所為詐騙取財犯行,已重創自由經濟,對社會交易秩序影響非微,且被告所加入之詐欺集團性犯罪,為國人所深惡痛絕,此類型之犯罪,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危害社會秩序、安全甚鉅,再犯之潛在危險性亦高;再參以被告前於107年7月9日為警查獲後,係於檢察官釋放後繼續擔任車手提領款項,益見被告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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