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宇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建甫
張簡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以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