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更(五)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7日執行羈押。
二、按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本件被告甲○○因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雖未確定。惟本件被告既經判處重刑在案,且本院亦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則日後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參照)。是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執行。
三、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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