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61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黃莉莉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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