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宇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及得按週年利率13.29%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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