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07號原告 林朝國
林朝貴 林明宏 林連森 林連庚林 陳彩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鴻明 間租佃爭議事件,經由臺中市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本院管轄,然原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將補正書狀連同繕本一份遞交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敘明訴訟標的。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