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李駿鑫 被告 廖本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表明其土地遭占用面積,於實測前暫以該地號全部面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7,5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89,375元/㎡68㎡=6,07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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