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87號聲請人丁○○
甲○○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六腳鄉崙陽村3鄰崙子14號)於99年5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