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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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壹包淨重壹點捌柒公克,另肆包合計淨重肆點柒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麻黃鹼結晶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六四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九五一、九五二、一六二一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判決認定販賣毒品犯行,處以罪刑確定,而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麻黃鹼結晶一包,係屬違禁物,惟上開判決認為與該案販賣毒品犯行無涉,未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於九十七年間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共十九次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三、
九五一、九五二、一六二一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警方於偵查中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一包淨重一點八七公克,另四包淨重合計四點七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麻黃鹼結晶一包(淨重零點二零公克),為上開判決認定尚與該案販賣毒品犯行無涉,未予沒收,有該字號判決在卷可參。被告於前開案件遭到查獲時,經警所扣上開海洛因五包、甲基安非他命暨麻黃鹼結晶一包,確分別係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九八二三○○四七六○號足查(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五一號卷第十三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