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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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為8,320,9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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