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代理人 汪精懋 債務人 王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5,327元自民國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4272.669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4272.9124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