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親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代理人 陳成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經本院以兩造無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及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甲○設籍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之1以及未成年人甲○於相對人聲請時已居住在上開處所為由,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依職權裁定將上開相對人所聲請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已經雙方合意並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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