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62號聲明異議人 梅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4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至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法律設有再審救濟制度,適用法律之錯誤,則設有非常上訴救濟制度,兩者均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梅峯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該案既已確定,即有執行力,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執行(111年度執字第407號),對聲明異議人指揮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准予易科罰金),自無違法或不當。
(二)又遍觀聲明異議意旨,無非係以抽象指陳原確定判決違法錯判,而檢察官不得執行該確定判決,爭執判決有誤,顯係對已經確定之裁判再為爭執,然未敘明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另確定判決本身有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屬得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明異議人徒以判決違法錯判,檢察官不得執行為由,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