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方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方仙汗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方舜瑩
方順進 方建勝 方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9,567元【計算式:4,4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61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12(原告權利範圍)=959,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