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立凡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立凡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竊取食品供為食用之犯罪
動機與目的、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且已發還被害人及否認
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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