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39號上訴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上訴人 許鶯嬌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