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 吳沛津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建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
5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0六年一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
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6年1月5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當日筆錄就 林建昌 高新銀行帳戶有多筆數十萬元不等金額存入,否認存入金額之來源係租金,顯係陳述有誤,有更正及補充陳述之必要,乃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郭慧珊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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