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呂文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維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5,97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