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陳吉助 兼法定代理人 陳簡金英 原告 陳永崇
陳永庭 陳永展 陳永珊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告 趙英豪
黃彥銘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