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188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松雄陳進忠 之繼承人、 陳黃 牡丹即陳進忠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陳松雄一人,並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因債務人陳黃牡丹部分,依民國101年11月21日所陳報之戶籍謄本所示,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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