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蔡佳佑 被告 高仲恩 上列被告高仲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馮昌偉法官李佳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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