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翁敬禮 翁紹軒 上列原告翁敬禮、翁紹軒與被告 湯進和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翁敬禮、翁紹軒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