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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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翁敬禮

翁紹軒

上列原告翁敬禮、翁紹軒與被告 湯進和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翁敬禮、翁紹軒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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