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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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號

聲請人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丁○○

受安置人甲男(個人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乙女(個人資料詳卷)

丙男(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甲男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甲男之母親乙女疑似於懷孕期間吸食毒品,致甲男出生後有新生戒斷症候群,經醫院以甲男之尿液進行毒品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評估乙女不當對待甲男情況屬實,影響甲男身心發展甚鉅,為維護甲男之身心安全與權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將甲男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至114年1月24日。考量現階段甲男之家庭功能仍未明顯提升,且無合適親屬可照顧保護甲男,甲男返家有照顧及安全疑慮,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甲男3個月。

二、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此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第3次聲請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9號裁定為憑。本院考量甲男於本次安置期間,均有定期返診追蹤及施打疫苗,經醫院觀察評估尚無顯著發展遲緩情形(本院卷第17頁),受照顧狀況應屬良好;又聲請人多次透過正式公文、電話簡訊及通訊軟體通知甲男之母親乙女及父親丙男配合訪視面談,乙女、丙男均無故未到,已讀訊息亦迄未回應,致聲請人難以有效評估甲男返家之適切性(本院卷第18頁),且乙女、丙男目前均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侵占案件繫屬法院或由檢察官偵辦中(本院卷第20、22頁),足認乙女、丙男之親職意願低落,亦難有充足親職時間,聲請人已擬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本院卷第18頁); 佐以 ,乙女、丙男經本院通知後,仍未對於本件聲請表示意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甲男之祖父亦無協助照顧意願(本院卷第18頁),堪認繼續安置符合甲男之利益,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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