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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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50號

聲請人乙OO

丙OO

甲OO

相對人戊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8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子女即聲請人3人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孫丁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目前與聲請人甲○○同住,並聘有外籍看護協助照護,再由子女輪流陪同協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因有極重度失智且無私人保險,造成照顧者負擔沉重,每月支出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因相對人之存款僅剩餘370萬元,實不足以改善其生活品質,且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破舊而無資金維修,已影響家庭事業經營,亦影響系爭不動產價值,而有出售系爭不動產用以支付日後每月開銷之必要,是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述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因此,監護人須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經法院許可,始得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不動產,且不動產之價值較高,亦有使用年限長、折舊率低、避免通貨膨脹而貶值等保值優勢,考量受監護宣告人已因不能處理自己事務,通常不具有獲致收入或增益財產之能力,可見不動產實為受監護宣告人將來生活之重要保障。所以,如受監護宣告人仍能仰賴其他財產維持生活所需,則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未來生活仍能有所依託,自無急於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不動產之必要。此際如監護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應認不合於前述條文所定之「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要件,予以駁回。

三、經查:

(一)聲請人3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8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3人為其監護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外籍看護薪資參考表及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現況照片,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監宣字第685號案卷查核無誤。又聲請人3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後,已與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丁OO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388號卷宗核閱無誤。是此部分之事實,確堪信為真實。

(二)惟衡酌聲請人聲請處分系爭房地之目的,係因系爭不動產破舊而無資金維修,進而影響家庭事業之經營,顯非目前相對人之照護費用有何不足,或有何非出售不動產即無法支付其醫療、照養費用之情形;縱聲請人稱相對人每月生活開銷約10萬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外勞看護薪資參考表及契約書等資料,僅可推知相對人每月需支出外勞薪資費用約為2萬3,000元至3萬元,聲請人亦未再提出相關單據用以佐證,實難認定聲請人所陳之受監護宣告人日常開銷確達10萬元,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難謂可採。又觀之聲請人3人於113年12月9日提出聲請狀亦自承,相對人目前尚有定存300萬元、活期存款70萬元,共計存款餘額尚有370萬元乙節,縱以聲請人陳報之上開高額每月開銷計算,仍可以支付相對人之照護及醫療等費用至少達37個月,難認有處分之急迫性,應認相對人現有之存款,尚足以維持相對人之人相當期間之生活所需,可見現階段尚無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照護、醫療費用之必要。

(三)是以,本件聲請人3人欲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是否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尚非無疑。本院審酌前開事證,認聲請人聲請處分上開不動產,顯與前揭「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要件不符,暫無處分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分之2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分之1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公同共有1分之1

5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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