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黎嬌艷 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永逸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臺灣臺北法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為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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