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俊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最近已統一之法律見解。
三、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如認另有其他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方式,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該項聲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之判斷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7年度簡字第248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3號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二)檢察官雖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然查:
1.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4至13所示之罪部分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與如附表二編號4至13所示之罪,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宜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所示11罪)予以分拆,從中揀擇如附表二編號4至13所示10罪重複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之刑,且從中揀擇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重複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之刑,此部分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准許。
2.附表一、二餘罪之處理(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部分)
(1)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部分,固可認係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然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編號1、3、4),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編號2、5至7),此觀宜蘭地院107年度簡字第248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3號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自明,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後方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觀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堪認受刑人係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8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既認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不得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7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在此情形下,受刑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罪部分,是否仍願意捨棄易刑處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自屬未明(按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宜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可認受刑人曾於該定應執行刑案件中放棄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在有另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既不得在未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之情況下逕自向法院提出聲請,顯見受刑人於他案中放棄易刑處分之效力並不當然及於本案,應再次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方得為之,附此敘明)。據此,本院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部分,檢察官應於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後,方得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不予准許。
(2)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之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為宜蘭地院,並非本院,且此3罪曾經宜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宜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109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據此,本院既非此部分犯罪之最後事實審,且此3罪業經宜蘭地院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此部分所為聲請,於法亦顯有未合,不應准許。
3.據上,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6年度偵字第161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4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8號107年度訴字第438號107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8號107年度訴字第438號107年度訴字第438號確定日期107年5月10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4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號編號1至5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日107年3月31日107年4月6日中午12時26分、52分(聲請書附表一略載為12時26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35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3號107年度訴字第55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4日107年12月28日109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3號107年度訴字第55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24日108年1月28日109年10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84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9字第2784號)編號1至5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6至7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4日上午9時55分許107年4月20日16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7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16日10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21日110年2月19日(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8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編號6至7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8與附表二編號4至1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35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35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6號107年度訴字第556號108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6號107年度訴字第556號108年度訴字第50號確定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53號編號1至3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72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1日上午10時許107年6月15日18時許107年6月13日上午8時51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編號4至13與附表一編號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1日20時7分許107年5月24日15時35分許107年6月9日上午6時41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編號4至13與附表一編號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5日16時4分許107年6月13日16時36分許107年5月9日17時39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編號4至13與附表一編號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3罪名藥事法(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7日凌晨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4號編號4至13與附表一編號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