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再審字第173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再審字第173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再審字第1739號再審議聲請人 徐宏志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再審議聲請人徐宏志(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前因沈湎於麻將賭博,一年賭博約100餘次,且多次與其所承辦案件(擔任合議庭陪席法官)之被告周五六、周五六之妻周陳秀霞以麻將牌賭博,又多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未依實申報財產,經監察院認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提案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議結果,認其行為破壞司法風紀,玷辱司法機關聲譽,情節不輕等情狀,於98年6月5日以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認原議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等情形,聲請再審議,經本會於98年9月18日以98年度再審字第1647號議決,認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聲請人復對原議決及再審議議決多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先後以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在案(99年度再審字第1674號、第1688號、第1703號、第1721號),茲聲請人又對原議決及上述再審議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一、聲請人以本會組織不合法,就原議決及98年度再審字第1647號、99年度再審字第1674號、第1688號、第1703號再審議議決聲請再審議部分:
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以議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再審議者,應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為之;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意旨略以:本會所為對聲請人為懲戒處分之原議決,及至
99年6月28日止前歷次所為駁回聲請人再審議聲請之議決,參與審議之委員僅有8位,不足法定9位委員(委員長除外),委員會組織不合法,所為議決無效云云(詳如再審議聲請狀)。經查原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係於98年6月16日送達聲請人,98年度再審字第1647號及99年度再審字第1674號、第1688號、第1703號議決書依序係於98年9月23日、99年1月27日、99年4月22日、99年7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分別附於本會各該案卷足憑,聲請人遲至99年11月16日始以原議決及98年度再審字第1647號、99年度再審字第1674號、第1688號、第1703號再審議議決有上述再審議之原因聲請再審議,顯已逾上開聲請再審議期間之規定,此部分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其餘對原議決及歷次再審議議決聲請再審議部分:次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意旨另略以:(一)歷次再審議之聲請均未逾30日之法定期間,自無所謂逾期聲請不合法之情事,歷次再審議之議決均未注意及此,逕以逾期不合法草率議決,原議決及再審議議決適用法規自有違誤。(二)聲請人因擔任陪席法官承審周五六瀆職案件被指涉嫌貪污,經查無實據而受無罪判決確定,原議決對該判決有利於聲請人之重要證據有漏未斟酌之情形云云(詳如再審議聲請狀)。經核聲請人所持上揭理由,與前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何差異,顯係以同一原因更行聲請再審議,依上開規定,此部分再審議之聲請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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