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徐世禎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