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曾競賢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之假扣押事
件,因在本案訴訟中聲請人敗訴,故聲請人於民國94年7月1
日以板橋後埔郵局第490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限催
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就其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
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招領逾期致
該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
退回,尚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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