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陳嘉麒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叁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台幣叁
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