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7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帳單、帳單各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倍數表參張,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關於「甲
○○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在臺中
縣豐原市○○里○○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與
年籍不詳之劉姓已成年組頭共同基於反覆實施賭博、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甲○○提供
其位在臺中縣豐原市○○街○○號居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簽
注場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提供住宅經營六合彩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
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
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年籍不
詳之劉姓已成年組頭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渠等既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意旨就被告所犯普通賭博罪之犯罪事實,雖未據起
訴,惟被告就該部分犯行,既與聲請意旨所載之另二犯罪事
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應審理之範圍。又按利用香港六合
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
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
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
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營利,當不止
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通常係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
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
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
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自民國99年3
月2日起至同年月18日為警查獲止,所為連貫、反覆主持數
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
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