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6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683號

原告 趙沛姍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魏亦呈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6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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