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翹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翹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翹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82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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