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立康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7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金上訴字162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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