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廿八日復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