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丙○○
乙○○甲○○丁○○戊○○被告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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