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益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至6「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2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8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至6「宣告刑」欄內均記載為「有期徒刑1年2月」,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原係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
8月確定,則原裁定就附表編號3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主旨,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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