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抗告人 劉家梅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