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7月20日96年度簡字第1079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3967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具狀然未附理由提起上訴。
二、查被告即上訴人未具理由提起上訴,已無足取,且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何可議之處,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
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盧建新